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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锅炉给水除氧与否的界限划分及给水中溶解氧指标的说明
1. 蒸汽锅炉给水除氧的说明
原标准要求额定蒸发量>2t/h的锅炉其给水均要除氧处理,并规定了具体指标。该项指标自1985年修订以来,虽也有不少额定蒸发量为4t/h的锅炉配置了各种除氧设备,投运后也取得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我国的蒸发量为4t/h及以下锅炉拥有量极大,在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状况下要求蒸发量为4t/h 及以下的锅炉均配置有效的除氧设备难以做到,况且在经济上也难以承受,因而在实际上,大部分蒸发量为4t/h 的锅炉均未配置除氧设备,考虑到上述实际情况,这次修订时,就更改为要求蒸发量≥6t/h的锅炉给水应予除氧,其它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采用除氧措施和设备的锅炉,其给水含氧量(溶解氧)的值仍按原标准规定不变。
2. 热水锅炉的除氧指标说明
据各地热水锅炉用户和锅炉管理部门的反应,热水锅炉的氧腐蚀现象屡有产生,且程度较为严重,这是由于热水锅炉给水未进行除氧处理所致。根据上述热水锅炉氧腐蚀现象严重并参考了国外同类标准,在这次修订时采用锅外化学处理的热水锅炉给水规定溶解氧的指标。并规定其溶解氧的含量为≤0.1mg/L 。考虑到小容量的热水锅炉一般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为多,而所加的药剂均为混合性药剂即由能防垢和防腐蚀的多种原药配制而成。由于其中含有足够的除氧、防腐蚀原料成分,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防腐要求。为简化这类小容量热水锅炉的管理和监督程序,其锅水及给水(补给水、循环水)的含氧量指标就不再具体规定了。
热水锅炉给水除氧与否的界限划分参考蒸汽锅炉给水除氧与否的界限执行,即热水锅炉额定功率≥4.2MW 时应除氧,额定功率<4.2MW 的热水锅炉给水应尽量除氧。
(七)热水锅炉水质指标的划分
通过对我国北方地区的调查,我国目前设计并生产的出口水温大于95(_^o)C的热水锅炉在实际运行中很少超过该温度,一般均在95(_^o)C 以下运行。原标准中规定出口水温<95(_^o)C 的热水锅炉均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不尽合理,鉴于上述情况,这次修订时就不按出口水温划分。而改为按水处理方法划分,这样就较合理。
今后对大容量的热水锅炉水质指标应进一步研究和试验。
(八)附录A
溶解氧的测定方法如靛蓝二磺酸钠葡萄糖比色法等。并结合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对计算公式的表达方法及试剂配制方法进行了适当的调整。